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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旨在构建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管理办法》响应今年1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国办 1 号文”),为国办 1 号文在省级政府层面的落地实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 “广东方案”。其中,有关 “管理费” 的规定,更是引发了行业内广泛的讨论和高度关注。
《管理办法》与“国办1号文”
国办1 号文从国家高度,涵盖基金设立、募资、运行、退出全流程,分八部分提出 25 条具体措施,构建科学高效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其目的在于各省级、地级市政府财政直接或委托国企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前提下,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与培育新质生产力。广东《管理办法》则依据国办 1 号文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涵盖 40 条,在基金设立和退出、基金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多环节进行细致规定与创新。
在基金定位方面,国办1 号文提出产业投资类基金与创业投资类基金的不同重点投资方向。广东《管理办法》承接这一定位,明确政府投资基金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薄弱环节,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产业投资类基金,主要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创业投资类基金,主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重点支持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推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
在基金管理费方面,此前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一般从基金资产中支出,未明确具体支付来源。广东《管理办法》则规定管理费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如基金暂未产生收益或利息,可先从本金中预支,待基金产生收益或利息后补回。这一规定比国办1 号文更为细化,切断了基金管理人 “稳赚不赔” 的路径。
《管理办法》中备受关注的有关“管理费”的规定
《管理办法》发布后,其中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缴付的规范指引引发行业热议,整体来看,《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缴付应视基金考核情况而定、以实缴出资为计费基础、在基金收益中支付、基金存续期满后不得收费。
规定引发的讨论
这一规定一发布便引发了行业内的广泛讨论配资好评炒股配资门户。
新规发布后,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一变革意义深远,能够有效促使基金管理人将注意力从追求规模转向追求投资质量和收益,进而推动整个行业回归价值投资的本源。
有投资者表示:以往,部分基金管理人过于注重基金规模的扩张,盲目追求认缴出资的增长,而忽视了对投资项目的深入研究和长期培育。即便基金业绩不佳,管理人也能凭借固定的管理费维持运营,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他们追求高收益的动力。而新规实施后,管理费与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挂钩,且依据考核评价结果核定拨付,这使得基金管理人必须更加谨慎地筛选投资项目,精心做好投后管理工作,以提升基金的整体业绩,从而获得相应的管理费收入。
除了赞同,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声音。
业内普遍认为,随着募资端结构和资金量的深刻变革,创投行业洗牌出清的节奏将进一步加速。但业内同时呼吁,管理费收取标准应交由市场来决定。
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名誉会长蒋玉才认为,纯粹由政府或国企出资的政府引导基金,可以基本按照半行政化的方式进行管理,但有社会化出资的子基金,则必须按照市场化的规则和方式运营。“创投基金管理费收取的方式和多少,应该以大多数社会出资人接受的方式来确定,以符合市场惯例的原则在基金合伙协议中明确,不应该由国家文件和政府规定来确认。”
蒋玉才认为,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一起以创投的方式,响应国家的号召支持创新,就必须尊重社会出资人的利益,适度地保障社会出资人的盈利回报,保障专业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权益和激励约束。
对一级市场的深远影响
行业格局重塑
新规的实施,犹如一场行业变革的催化剂,对一级市场的格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过去,部分基金管理人凭借着认缴出资规模获取稳定的管理费收入,而在投资运作和管理能力上却参差不齐。如今,新规将管理费与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挂钩,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核定拨付,这使得那些真正具备专业能力和优秀业绩的头部机构能够脱颖而出。
投资策略转变
新规的推行,促使基金管理人不得不重新审视和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从以往追求短期收益和快速回报,转向更加注重项目的长期价值和稳定性。
在新规下,基金管理人深刻认识到,只有通过精心筛选投资项目,深入挖掘项目的潜在价值,并在投后管理过程中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才能实现基金的长期稳定回报。
从宏观层面来看,这种投资策略的转变,将对整个一级市场的投资风格产生深远的影响。更多的资金将流向那些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发展潜力的优质项目,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市场上的短期投机行为,引导行业回归理性投资,营造更加健康、稳定的投资环境。
新规的利弊权衡
利:激励与规范
新规中关于管理费的规定,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带来挑战的同时,也蕴含着诸多积极的影响。从积极的方面来看,这一规定是对多年“募而不投”“投而不管”“管而不退”现象的反制,强调“实投实收”“有绩效才有收入”,有助于提高GP的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让管理费建立在实际创造价值的基础上。对于LP来说,这是一种制度性的保护,能够减少资金的浪费,降低投资风险。新规也将加速淘汰仅靠“收管理费”生存的团队,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头部化集中。
弊:短期阵痛与潜在风险
尽管新规蕴含机遇,但实施过程也伴随着短期阵痛与潜在风险。
对中小基金而言,严格的业绩考核使得投资能力弱、经验不足的机构难以达标,管理费收入锐减,作为主要运营资金来源的缺失,导致其面临资金短缺困境,生存发展堪忧。
新规打破市场原有平衡,基金管理人需时间适应,短期内投资决策趋于谨慎,活跃度降低,影响一级市场流动性。
可能影响管理人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由于管理费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加,管理人可能会减少在基金管理和运营上的投入,影响服务质量,进而影响基金的整体表现和投资效果。
不管怎么说,新规的发布无疑是一个重要的信号。我们应密切关注政策的实施细则和动态,深入研究政策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影响,把握机遇,调整策略。加强与政府投资基金的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互利共赢。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提升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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